國網北京電力:2018年已發現9起供應商不良行為
來源:中國電纜招商網 發布日期:2018-06-13 發布者: 共閱1271次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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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在電網公司電子商務平臺發布了《關于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2018年5月)》,共對44家供應商的51起未完成整改的不良行為(有部分合并處理)進行了通報。
據顯示,上述不良行為中,問題被發現的時間(抽檢為檢測報告出具時間,故障為故障發生時間)處于2018年的共有9起,涉及產品包括電線電纜、變壓器、時間同步裝置、饋線自動化終端、配電終端、水泥桿。

在這些2018年發現的不良行為中,處罰期長的是江蘇廣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不良行為,由于其中標1kV架空絕緣導線后,經多次溝通拒簽采購供貨單,拒簽合同處罰單,不同意注銷合同,目前仍未供貨。因此,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七項“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的,根據問題性質、影響范圍及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列入黑名單6個月到3年、直至黑名單的處理?!眹W北京電力對該公司處以在所有品類物資招標采購中2年黑名單的處罰。
對于解除處理措施,國網北京電力表示,所有供應商首先必須在處理期滿后完成整改: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誠信等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然后,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后,供應商不良行為導致的處理措施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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